2018年02月19日20时30分许,朱孝华(男,持准驾车型“D”驾驶证,驾驶证档案编号:511710901129,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发)驾驶川SAS36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,行驶至G210线北外派出所门前路段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,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9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(达公交决字【2018】第5117002400804478号),吊销朱孝华机动车驾驶证,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。
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25号)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,现予以公告。朱孝华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自公告之日起,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达州市公安局或者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特此公告。
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2018年9月27日